- 德国民法总论(第44版)
- (德)赫尔穆特·科勒
- 1339字
- 2025-03-28 15:34:35
三、私法与公法的合作
(边码14)将归属于私法和公法的单个法律领域加以区分的行为会给人如下印象,即这两个领域似乎完全相互隔离地独立存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就个别生活领域的法律调整而言,立法者常常并非单独使用私法或者公法工具,而是将二者结合并用,以期达成某一特定目标。对此,典型的例子便是经济法,它是由私法性元素(经济私法)和公法性元素(经济行政法)组合而成的。这种现象如今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甚至立法者在同一部法律中,比如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都会同时利用私法和公法的工具来调整同一个生活事实。
(边码15)私法与公法规范不仅能够在同一个生活领域内并行适用,在内容方面也以多种方式相互联结在一起,亦即相互交错。这在私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已经有所体现:私法请求权如欲强制执行,原则上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从事高权行为的国家机关的协助,方属可能。即便仅在实体法的层面,这种交错关系也同样存在。一方面,违反公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私法性的后果。
(边码16)另一方面,个人在私法中的形成空间,即个人通过利用自由和所有权这两大根本支柱来进行私生活的设计,也因公共利益而受到多元化的限制和拘束,这些都是应当加以关注的。因为19世纪末以来,国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任务,甚至对于某些原本属于纯粹私法性的生活领域,国家也越来越多地以公法的手段介入。
(边码17)可见,私法与公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于特定生活领域的调整,二者究竟在多大的范围内被利用,则应当由立法者在宪法设置的边界范围内作出政治决断,而这又取决于立法者到底是对私法的形成性效力信赖多一点,还是对国家的规制性手段置信强一些。
参考文献:Renck,Über die Unterscheidung zwischen öffentlichem und priva-tem Recht, JuS 1986,268;Zöllner, Die politische Rolle des Privatrechts, JuS 1988,329.